知识产权及版权
知识产权概念[编辑]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特征[编辑]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版权介绍[编辑]
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版权限制[编辑]
从版权法产生之初,版权限制与版权保护就如影随形:版权保护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供物资和精神的激励,版权限制则确保社会公众及时获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进步艺术繁荣带来的利益,从版权法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废。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既处于此消彼涨的永恒冲突之中,又总是追求和谐共存的动态平衡,一部版权发展史其实就是追随技术进步的步履不断调整保护与限制平衡点的历史。
随着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作品的复制与传播成本日益低廉,复制质量完美无缺,无所不在的私人复制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版权体系的传统平衡,于是版权人竭力要求强化版权保护,取消对版权的限制——正如美国推出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报告即白皮书所述:“在数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日益缩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话。”事实上,正如版权发展史所表明的,即使在网络时代,基于人权保护、促进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需要,版权限制制度也仍然有适用的余地。“即使数字技术将改变一切,也无法改变作者、出版商、唱片制作者、读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维持上述利益的平衡则是版权法永远的目标
参考资料[编辑]
别把版权不当正事儿:https://www.chineseinla.com/f/page_viewtopic/t_6764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