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类签证
简介[编辑]
P-1签证签发给国际公认的运动员或运动团体丶演艺团体和着名马戏团,以供体育丶演艺界以及文化交流方面符合要求的个人及团体签证赴美。
p-1签证的签发对象[编辑]
1.国际着名运动员或运动团体。
2.国际着名演艺团体。
3.着名马戏团。
任何运动员或运动团体,必须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签有合同或约定参加在美举行的国际性体育活动,同时符合下列中之两个条件,方能被视为具有国际声誉:
(1)参加过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所进行的重要体育活动;
(2)参加过同某一国家队所进行的国际性比赛;
(3)参加过同美国大学体育队所进行的重要校园比赛;
(4)由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的官员或运动举办人所出具的书面材料,说明该个人或团体所具有的国际声誉;
(5)证明该个人或团体具有国际水准;
(6)该个人或团体在重要体育活动中获得奖励。
国际着名演艺团体。任何演艺团体及其成员,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申请P-1签证:
(1)定期正常演出活动至少超过1年;
(2)其固定的正式雇用时间必须至少达1年;
(3)该演出团体曾获得过重要的园际奖或者提名。如果未获得过重要国际奖,则需符合下列中之至少三个条件: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具有重大意义或反映某个重大事件;
该团体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的出版物的评论;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系由着名的组织机构所主办或主持;
该团体因高票房率或高收视率而获得成功;
该团体与同行其他团体相比,系获高薪报酬的演出团体。
在一个国家内,只要是全国着名的马戏团,即符合P-1申请资格,其成员也不受一年演出时间的限制。外国演艺团体要求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如果该团体系该国全国着名的演艺团体,但因下列因素减弱其国际认可或国际声誉,则可免除这一要求:
(1)该团体接触国际媒体的渠道有限;
(2)该团体同国际同类团体或行业在接触或交流上有客观困难;
(3)受地理位置的限制;
(4)其他合理的原因。
签证的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编辑]
申请P-1签证必须首先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其美国雇主可以是有关的公司丶团体丶机构或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工作需同有关项目或活动有关并符合申请者的背景。申请由雇主向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提出,在移民局核准后,申请人凭移民局的批准通知方可向其居住地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申请人无论在境外或境内,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但如果在境内申请转换的身份,如需要出入美国,则需另行向境外使领馆申请签证。
向移民局申请所需材料:
雇主向移民局提出P-1签证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I-129表,即"非移民雇员申请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及OP附表(O and P Classification Supplement)。
(2)雇用合同。合同应说明申请人的工作性质丶工作职责丶工作时间丶报酬及有关福利。如果是流动性活动,还应提交日程表。
(3)如果申请人参加的是交流计划,则应提交有关计划的合同丶协议丶计划书或批准材料等文件。
(4) 雇主信函。信函应当说明雇主的业务性质丶需要雇用该外籍员工的活动或事件的性质,以及需要该外籍员工参加的原因,等等。
(5) 由美国有关行业的团体丶公会或管理机构所出具的咨询书(Consultation Report)或书面意见。该咨询书或书面意见应当说明申请人所具有的声誉丶所参加之活动的性质,以及没有或者难以找到合适的美国雇员来代替。
注意事项[编辑]
1丶P-1签证只发给运动团体个人,不单独发给个人演艺人员,个人演艺人员如符合要求则应申请O-1签证。
2丶马戏团只要在一个国家内全国闻名,即符合P-1申请资格,不需要达到国际知名标准,其成员也不受一年演出时间的限制。
3丶外国雇主只能通过美国的代理机构直接提交申请。
4丶美国雇主可以在实际需要该外国人或团体服务的六个月前向移民局提交P-1签证申请。
5丶如果签证申请人将为多个雇主在不同地点工作,每个雇主必须代表雇员提交单独的P-1签证申请。
6丶多个签证申请人在不同的美国领事馆进行申请,雇主必须提交表格I-824为每个签证申请人申请单独的领事通知卡(consular notification card)。
7丶外籍人士可以在以P类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国的同时申请绿卡。
P-1签证的随同辅助人员的签证是P-1S。申请P-1S时须填I-129表,提供同业劳工组织的书面意见原件丶书面声明以示申请人的技能非常重要且与P-1人士有合作经验,以前和现在都不可少,有第一手资料人士的证明以示申请人确富有经验与P-1人士的配合,任何书面合约副本。劳工组织随同辅助人员的书面意见须评估他与表演艺术家的关系之重要,并说明是否有美国工人可以提供此种辅助服务。
P-2签证发给个别或集体前来美国的表演艺术家或表演艺术团内的辅助工作人员,他们按美国某组织与外国某组织所订互相交换访问项目来美国表演。申请时须向移民局附适当劳工组织的书面意见,其中须对互访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为外籍人士申请P-2签证的要求发表评议。须填I-129表格提出申请并附P补充表丶劳工组织的书面意见丶美国与外国双方组织互访协议书副本丶担保单位说明互访项目的证明信,以及其他文件用以证明外国来的表演艺术家和美国派出去的表演艺术家技能方面旗鼓相当且工作时间和条件也几乎相同。P-2人士的辅助人员是P-2S签证,其应交文件同P-1S人士。P-2人士及其辅助人员前来美国完成表演任务的居留时间不超过一年。
P-3签证发给个别或集体来美国的表演艺术家。他们须是政府机构丶文化组织丶艺术行政管理人士丶学者丶评论家或其他内行专家所承认的才能发扬表现丶演奏丶辅导或教授独特丶传统丶少数民族丶民间丶文化丶音乐丶戏曲或艺术表演。他们须来美国参加文化交流活动。推广发扬自己的艺术形式,主要由促进国际文化交流的教育丶文化或政府机构担保来美。交流项目可以是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
申请时须交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其中须对外籍人士文化才能的独特性予以评价,并说明交流活动的性质主要是否文化方面的,是否合适于申请P-3签证。申请辅助人员也需交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申请P-3签证须填报I-129表格并交P-3补充表格丶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文件用以证明在美国演出的将是独特的文化节目,并由教育丶文化或政府机构资助。P-3人士的辅助人员是P-3S,其应交文件同P-1S和P-2S人士。P-3人士及辅助人员来美参加文化交流的居留期限补超过一年,签证可分期延长直至一年为止,须在原来的交流项目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