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矶离婚常见问题

来自wiki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关于加州离婚案件中孩子扶养权归属的法律问题[编辑]

加州的婚姻家庭法规定,在夫妻双方分居或离婚以后,孩子仍应该与父母亲保持频繁与持续的联系。



法院在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时,遵循的是“孩子最佳利益”原则。法院的任何裁决都要考虑是否对孩子的成长与未来最为有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要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和标准。



具体来说,法院的裁决要考量以下的因素:

1.孩子的健康丶安全与福祉;

2.寻求抚养权的夫妻一方是否对小孩丶其他一方或其他任何人有施暴的历史;

3.父母任一方是否有酗酒丶吸毒的不良嗜好。

法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综合衡量上述因素,再按照具体家庭的不同情况作出他认为最明智的裁决。



关于加州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问题[编辑]

加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夫妻双方没有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持续状态下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夫妻一方在婚前和在以离婚为目的正式分居以后,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获得。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和继承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同样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和其它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在离婚过程中,另一方无权分得。举例来讲,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赠送给自己小孩一栋房子, 这栋房子属于被赠送方的个人财产,房子出租所产生的租金相应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如果这一方用租金买了一部车,则车子也是其个人财产。除非夫妻间有能证明的赠与行为产生,如果离婚,这一部分的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得。



除掉夫妻的个人财产所剩下的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部分。 如果没有婚前或是婚后财产约定,在离婚过程中,共同财产要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作平均分配。这就意味着,夫妻的共同财产减掉共同债务所剩的财产,夫妻每方分得二分之一。



但是,这里所说的平均分配,并不是说每件东西或是财物都要一分为二,而是双方最后分得的财产的总市值大致相等。关于各项财产,双方还是要协商或是由法院裁定归属。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或由法院裁定一方获得房产, 另一方获得银行帐户中的存款,而双方获得的财产市值大致相等。在案例中常见的是,法院基于孩子稳定生活的需要做出判决让有小孩抚养权的一方分得住房,或是基于实际考虑让经营某个公司的一方分得公司而得以继续经营, 而另一方获得数额相应的补偿。 当然如果财产的市值无法适应分配的要求,法院有可能裁定出售某部分的财产然后分配出售所获得的价值。



关于加州离婚案件中的抚养费问题[编辑]

在加州,夫妻双方向法院诉请离婚, 其中没有收入或是收入明显低于另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暂时性和永久性的扶养费。不同辖区的法院在决定抚养费数额的时候有不同的规则和参考数据。   


1.庭审过程中暂时性的抚养费安排   


所谓暂时性的扶养费,是指在离婚桉件的开始,法院为了在诉讼过程中维护没有收入或是收入较少一方的生活需要而做出的由另一方暂时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的决定。这一决定一般维持到判决作出或是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为止,主要是为了保证没有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一方在庭审过程中维持生活的需要。暂时性扶养费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法院因辖区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参考数据。一般来讲,在双方没有小孩而且一方没有工作的情况下,很多法院采取有收入的一方向没有收入的一方支付月净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计算方法。如果一方有收入但是收入明显低于另一方,一般是收入多一方的月净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减去收入少的一方的月净收入。如果双方有小孩的话,则要先计算小孩的抚养费,然后再计算夫妻间的扶养费。



对于在诉讼期间扶养费的暂时性裁决,法官一般不会要求没有工作的一方向法院证明其已经尽力去寻找工作。原因在于这一扶养费的主旨在于维持低收入或没有工作的一方在诉讼期间暂时性的生活需要,而非长期性的固定安排。   


2.离婚后夫妻间扶养费的判决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对离婚桉件中夫妻间的扶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的终审判决中,加州的婚姻家庭法给法官列出了许多需要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婚姻持续的长短;夫妻原有的生活水准;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教育和专业执照的支持与付出;夫妻是否有共同的小孩;以及离婚后没有工作或收入较低一方的就业机会等等。



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是法官作出判决的基础。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来讲,法院会向没有工作的一方发出指定其寻找工作的命令,这一方要向法院证明他或她已经尽其最大努力寻找工作。如果不能证明,则会在判决中减少其有利地位,有时会导致扶养费的减少或是支付期限的缩短。



一般来讲,双方的婚姻持续越久,扶养费的支付时间越长。十年是加州婚姻法中的一个关键时间,超过十年的婚姻在加州法律中称之为长期婚姻。如果婚姻超过十年,在离婚以后,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较长时间的扶养费。对于长期婚姻,即使判决中没有关于扶养权的决定,法院会在离婚判决之后仍然保有管辖权,这意味着,如果在离婚后情势发生变迁,一方当事人需要经济帮助,法院往往也会允许需要帮助的一方重回法庭提出扶养费要求。如果婚姻关系持续不超过十年,扶养费一般要支付婚姻期限的一半时间, 例如,结婚八年后诉请离婚,一方没有工作,法院有可能要求另一方支付四年的扶养费。



法院判决作出之后,当事人要按照判决作出的时间和数额进行支付扶养费。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发出命令要求其雇主从其薪水中提前直接支付给另一方。 受到法院通知的雇主有法律上的义务配合此项指令,否则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按期支付扶养费的当事人还有可能要承担罚款甚至要面临刑事责任。 



关于加州离婚案件中的单方面离婚问题[编辑]

现行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家庭法已经废除了所谓的过错离婚理论The fault theory。也就是说,婚姻中的一方想要结束婚姻关系,她不需要证明另一方有什么过错,如婚外恋,触犯刑律,犯过重罪,从肉体上和心灵上虐待对方,遗弃对方,酗酒过度,男方在经济上不养活女方。



现在,申请离婚的一方,只要在离婚申请书上注明“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 “不可调解的矛盾,”即可。不可调解的矛盾这一条件很容易满足。只要告诉法庭,夫妻的缘分已尽,实在过不下去了,要分道扬镳了,法官就会给你一张离婚裁决书。



单方面离婚,不需要对方签什么字,就能离成婚。只有你在法庭证明了下列七种情况种的一种,你才能离成婚。

第一,你的配偶与别人发生了通奸。单纯的伯拉图式的在精神上的婚外恋不算数。象当今上网,走进聊天室,与人网恋也不会算数。要有证人证据,证明通奸的发生,捕风捉影,道听途说,不足为证。 正所谓捉奸捉双。

第二,触犯刑律,犯过重罪,

第三,从肉体上和心灵上虐待对方。给对方心灵上造成极度的伤害包括污辱谩骂对方,在朋友面前发脾气,挑剔批评对方,彻夜不归,与其他女人鬼混,等等。 (以上三条,任何一种只要发生一次,就构成离婚理由。)

第四,遗弃对方,指的是无正当理由而分居独处;在身体和健康允许的情况下,拒绝与对方过夫妻生活。

第五,酗酒过度,整天醉醺醺。

第六,男方在经济上不养活女方 (以上三条,任何一种只要持续发生一年,就构成离婚理由。)

第七,不可救药的持续三年的精神病。



参考资料[编辑]

劳民伤财的“洛杉矶式离婚”之各种复杂的问题:https://www.chineseinla.com/f/page_viewtopic/t_590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