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4特殊人员移民”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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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2日 (三) 18:03的版本
材料准备
1、I-360移民申请表;
2、美国联邦税务局签发的宗教组织免税资格证书;
3、申请人的两年宗教会员资格证明,和连续从事两年神职工作的证明;
4、申请人的其它资格证明;
5、申请人的履历;
6、申请人将来在美国的宗教组织工作的详细情况;
7、邀请申请人的美国宗教组织的背景材料情况。
8、R-1宗教人士签证与职业移民第四优先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的区别
申请流程
1、获得美国雇主的雇佣(Job Offer of Employment)
任何人要申请职业移民,必须首先获得美国雇主的雇佣。
2、取得美国州劳工部门的批准
美国雇主为申请人申请劳工许可证,首先必须向自己所在州的劳工部门职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劳工许可证申请用时需要约六个月的时间才能得到批复。
3、获取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的批准(Alien Labor Certification)
劳工部(简称DOL)在审查美国雇主为外国申请人发出劳工许可证申请时,会充分利用各州劳工部门所提供的数据丶资料和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例行公事。雇用国外雇工的美国雇主必须提供确凿的事实证明在当地确实找不到够资历的美国雇工来完成这项工作,只有申请雇用国外雇工。此审理程序目前所需时间约为4个月,为缩短劳工移民的批准时间,美国议会已立案通过将此过程的审批时间缩短为21天,只是开始执行日期未定。
4、向美国公民事务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出移民申请
移民局在全国名城镇地方还设有区域办公室和支局办公室。支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接受当地的移民和签证申请,他们在收到各种申请后把文件转送到区域办公室或地区分局进行实质性的处理。
5、得到USCIS的批准通知
USCIS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常移民申请都由地区分局直接处理,法律授权地区分局可以批准或拒绝各种不同的移民申请。
6、送件美国国家签证中心
全美签证中心(简称NVC)建立的目的是负责绿卡的申请工作。申请人的移民申请获得移民局批准后,所有的文件将送到全美签证中心。在缴纳签证费后,全美签证中心会寄给申请人3号邮包(Packet 3)。将3号包邮包签证申请表(DS-230)的第一部分填完后回寄到全美签证中心(第二部分在面试时使用)。然后全美签证中心将申请人的档案发送给相应的美国海外使领馆。
7、到美驻华使领馆的面谈、取得美国移民签证
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将发给申请人4号邮包,通知面谈的时间和地点。只有十分之一的案件被抽到面谈。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官员完全有权根据法律来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签证的要求以及是否签发给申请人进入美国的签证。也许有人担心被拒签之类的问题,这算是多虑了,其实美国法律只对21种类型的人拒签,比如非法找工丶冒充美国公民丶非法滞留丶有严重的传染病丶一夫多妻丶有犯罪记录等情形。虽然大部分人会断定中国申请人把EB-3移民作为获得美国绿卡的跳板,但是想象并不能代表事实,移民官的拒签与否是不能凭空想象的。
8、取得签证后6个月内须前往美国。
申请攻略
1、宗教人员
从1997年10月1日起,宗教人员作为职业移民类别仅包括神职人员,如牧师、神甫、修士、修女、和尚、尼姑、传教士等,原属这一移民类别的宗教工作人员。
2、申请者必须符合的条件
(1)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请前的最近2年内,申请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员,而该宗教教派在美国有非营利的宗教组织,如教会、寺庙、清真寺等;
(2)申请者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在宗教组织,或与宗教组织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从事:
其特定教派的牧师及相当于牧师级别工作,其它神职人员的与其宗教职业相应的工作,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侍奉工作。
(3)申请者必须在提出移民申请前从事上述第2项的牧师、职业/侍奉工作连续2年之久。除了牧师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外,自愿的不领取报酬的神职专业/职业工作不能算作连续两年的时间;他们必须领取报酬,方能用来计算其侍奉工作时间。但对于牧师而言,则略为灵活些。牧师在美国以F-1身份攻读神学学位的时间也可以算作两年的工作时间。
3、宗教人士的配偶及子女
申请EB-4宗教人士移民的外籍人士配偶及21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一起申请移民美国或者调整身份。“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同样适用于EB-4宗教人士的子女。
4、R-1宗教人士签证与EB-4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的区别
(1)R-1类别的宗教人士只能来美国从事短期的宗教活动,签证期满后,必须回国;除非在这期间向移民局申请调整身份,取得绿卡。第四优先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类别是指以宗教工作为基础申请美国绿卡,直接以移民身份进入美国,或在美国通过调整成绿卡身份,在美国永久居住。
(2)R-1类别的宗教人士只要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员达2年即可,无连续从事2年神职工作的要求。但是第四优先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则必须符合两方面的要求。连续从事2年神职工作的要求不限于海外或在美国相应宗教机构的工作。如果申请人持R-1签证来美从事与其资历相应的神职工作2年届满后,也可提出申请。因为,移民法和条例规定,只要在提出移民申请前担任过两年神职人员即可。此外,鉴于攻读神学学位的时间也算作两年的工作时间, 如果在神学院或佛学院等同类性质的学院攻读两年,也可符合该条件。
参考资料:
https://www.chineseinla.com/f/page_viewtopic/t_2209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