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EB-4特殊人员移民”

跳转至: 导航搜索
警告:你没有登录。你的IP地址将被记录在该页面的编辑历史中。
该编辑可以被撤销。请检查下面的对比以核实你想要撤销的内容,然后保存下面的更改以完成撤销。
最后版本 你的文字
第65行: 第65行:
 
    
 
    
  
'''1、 宗教人员 '''  
+
'''1、 '''  
  
 
 从1997年10月1日起,宗教人员作为职业移民类别仅包括神职人员,如牧师、神甫、修士、修女、和尚、尼姑、传教士等,原属这一移民类别的宗教工作人员。   
 
 从1997年10月1日起,宗教人员作为职业移民类别仅包括神职人员,如牧师、神甫、修士、修女、和尚、尼姑、传教士等,原属这一移民类别的宗教工作人员。   
第95行: 第95行: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申请美国职业移民全解析 https://www.chineseinla.com/f/page_viewtopic/t_220950.html
+
https://www.chineseinla.com/f/page_viewtopic/t_220950.html  
  
美国职业移民申请程序 https://www.chineseinla.com/f/page_viewtopic/t_98108.html
+
https://www.chineseinla.com/f/page_viewtopic/t_98108.html  
  
 
+
http://www.lirulaw.com/cn/greencard/EB-4.html
 
+
 
+
[[Category: 职业移民]]
+

请注意您对wiki的所有贡献 都可能被其他贡献者编辑,修改或删除。 如果您不希望您的文字被任意修改和再散布,请不要提交。
您同时也要向我们保证您所提交的内容是您自己所作,或得自一个不受版权保护或相似自由的来源(参阅Wiki:著作权的细节)。 不要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发表!

取消 | 编辑帮助 (在新窗口中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