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类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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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日 (二) 00:34lrc讨论 | 贡献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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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E-1,用于来自与美国有双边通商与通航条约国家的公民赴美从事本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

2、E-2,用于来自与美国有双边通商与通航条约国家的公民赴美发展和经营其在美投资设立的企业。E-2签证可以发给独立投资者,也可以发给独立投资公司雇佣的经理、行政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中国大陆出生的人没有资格申请这两种签证(身份)。但是,台湾,香港或澳门出生的人则可以申请。


美国E签证有一些其它签证没有的独特的优惠

比如,虽然E签证的首次有效期是两年,但是只要申请人证明他将来一定回国他就可以无限期的申请延期。这就比L签证的七年极限优越。另外,E签证的全部手续可以在申请人所在地的美国领事馆办理,不需要在美国国内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人把I-129E表递交美领馆,美领馆全权处理。这样提出的申请可以很快就有结果。


E签证的一些特征

E签证可以用来进行美国与和美国有贸易或投资条约的国家之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E签证适用于各种投资与贸易方式。从大型的跨国公司到个人都可以用E签证;E签证可以给公司的股东,管理人员或公司普通员工申请。


E签证的一些规则

1、申请人的国家必须和美国有贸易(E-1)或投资(E-2)的双边条约。

2、贸易或投资公司的51%股权必须由与美国有条约的国家的公民掌握。

3、申请E签证来美的人士必须是与美国有条约的国家的公民。

申请案件要符合以上的要求﹐如果有一不符就不会获得E签证。以下的国家和美国有E-1和E-2条约:Argentina Honduras Oman Australia Iran Pakistan Austria Ireland Paraguay Belgium Italy Philippines Bosnia Japan Slovenia Canada Korea Spain China (Taiwan) Latvia SurinameColombia Liberia Sweden Costa Rica Luxembourg Switzerland Croatia Macedonia Thailand Ethiopia Mexico Togo Finland Netherlands Turkey France Norway United Kingdom

  • 中国大陆和美国没有条约,所以中国大陆的公民没有资格申请E签证。台湾和美国有条约,所以台湾的公民可以申请E签证。


美国E-1条约贸易签证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来美进行“贸易”活动。1990年以后,“贸易”的范围有所扩大。现在,“贸易”的定义包括交换或买卖物品或服务。在这一定义下,可以申请E-1签证的贸易范围大大的扩大。

2、申请人的贸易活动必须是“重大的”(substantial)。在解决来美活动是否“贸易”之后,下一个问题是来美的贸易活动是否“重大的”。移民法没有规定贸易额的下限,贸易是否重大的可以从贸易量,交易次数,和贸易的联续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3、申请人的重大的贸易活动,绝大部分必须是在美国和申请人所在之贸易条约国之间进行的。这一点移民法是很明了得。申请人所作的国际贸易,50%以上必须是在美国和贸易条约国之间进行的。

4、申请人来美的工作必须是有效的。

申请人可以以E-1身分,来美进行两个类型的工作。

第一,申请人可以来美作主管级的工作。

第二﹐申请人是普通员工,但是因为有特殊技能需要来美帮助公司顺利运转。申请人如果详细的考虑以上的问题,在提出E-1签证申请时,批准的机会是很高的。

E-1和E-2身份人士的家属也持E-1和E-2身份,不过不准工作。若家属想留在美国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又未经许可非法工作,若被移民局知道,移民局可能不会任其在美调整身份。结果可能是E身份本人可在美调整身份而其家属须去海外面谈。


参考资料:

美国签证所有种类类型详解!:https://www.chineseinla.com/f/page_viewtopic/t_383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