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护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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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日 (二) 18:56常乐乐讨论 | 贡献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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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决定权 [编辑]

即使申请人能够证明本人受过迫害或将会受到迫害,申请也有可能被否决。这是因为移民局可以行使自行决定权。当然,移民局在行使自行决定权的时候,必须考虑正反两个方面的因素。最近的案例要求移民局必须掌握压倒性的事实,才能做出遣返申请人回国的决定。


然而,如果申请人试图以假护照或撕毁户打仗方式“闯关”,或以其他欺骗的方式扰乱难免审查的正常程序,移民局则可行使自行决定权否决申请人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以极其充分的事实证明其申请,才能使移民局作出对申请人有利的决定,这也就是为何非法入境者难以得到政治庇护的原因之一。



暂缓递解出境 [编辑]

即使申请政治庇护被拒绝,申请人还可申请暂缓递解出境。由于暂缓递解出境不属自行决定权范畴之内,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则必须批准。


所谓暂缓递解出境(WITHHOLDING OF DEPORTATION),需要申请人证明如果被递解回原住国,自由或生命会受到威胁。由于要求条件较政治庇护的审理条件较低,往往会在政治庇护被拒绝之后得到批准。


当然,并非所有人都能申请暂缓递解出境。

(1)直接向移民局申请政治庇护者不得同时申请暂缓递解出境,须在政治庇护被拒之后,才能提出暂缓递解出境。

(2)只有船员或偷乘人员(符合特定条件的〕才可直接向移民局直接提出申请。

(3)申请人可以向移民法官提出暂缓递解出境的申请。


与政治庇护比较,暂缓递解出境的法律要求较低,如果符合条件,移民法官必须批准。同时,申请政治庇护要求申请人未在第三国有长期停留,而暂缓递解出境不在此限制之内。但应该注意的是,政治庇护一旦得到批准,一年之后申请人可得到绿卡,暂缓递解出境则无法申请绿卡。


参考资料:

关于政治庇护 https://www.chineseinla.com/f/page_viewtopic/t_5395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