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雇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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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6日 (四) 18:41314hh讨论 | 贡献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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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 326 雇主必须报告员工受伤案件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严重受伤或死亡,雇主必须马上透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加州职业安全局(CAL OSHA)报告,如果受伤无法当天康复或者受伤者在紧急救护後仍需要治疗,雇主必须在五天内报告。违规行为每次可被罚五千元。



2、AB 1443 实习生受民权法褓护


雇主在雇用义工或不付薪资的实习生时,不能因为这些实习生的种族,宗教,健康,性别,性取向,年龄而有歧视行为。



3、AB 1522 员工可以请带薪病假


从七月一日开始,不管是半工或全工职员,只要工作三十天以上,都可以获取到付薪的病假,每三十个小时可获得一个小时的病假,全年最多可获取三天的带薪病假。


参考资料

邓洪说法:2015年1月1日生效的加州新法例https://www.chineseinla.com/f/page_viewtopic/t_682443.html